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商标行为等抽查事项联合检查的通知》(湘工商标函〔2018〕19号)和《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长政办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商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
市级联合抽查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四县(市、区)局抽查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8月27日。9月27日前完成所有抽查结果公示。
二、抽查对象
省工商局随机抽取我市130家商标使用和商标代理企业作为抽查对象,其中市本级44家,四县(市、区)86家。检查对象名单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派至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局及四县(市、区)局。
三、职责分工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抽查方案;依法对商标使用、商标代理行为进行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对四县(市、区)局分派检查对象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抽查对象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四、抽查内容
(一)商标使用行为
1.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
(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少于5件的,全部检查,多于5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
2.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6.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7. 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
8. 企业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包括:2016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情况、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二)商标代理行为
1.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2.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3. 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4. 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监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5. 实地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电话回访2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了解该商标代理机构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6. 商标代理机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
7.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包括:2016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情况、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匹配检查任务
1. 市级联合抽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检查事项的专业特性随机抽取1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确定为本次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其中市工商局抽取4人,市知识产权局抽取8人。
联合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随机分组,随机确定4个检查组,每组3人,其中市工商局1人,市知识产权局2人,检查对象数量均等。
2. 四县(市、区)局参照市级联合检查方式,结合检查对象数量合理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随机分派。
3. 各单位将本次检查事项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生成一户企业一份联合检查记录表。检查情况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操作录入,系统对检查人员赋予操作用户权限,将检查任务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用户名下。
(二)检查方式
1. 检查实行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检查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2. 检查组人员全部参加现场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依据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完成后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三)抽查结果的处理和公示
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检查人员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发现违反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检查人员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检查书式资料由实施机关整理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配合做好联合抽查工作。
(三)统一监管服务。在联合抽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联合抽查工作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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